2016年4月的一天晚上,被告人马某以谈公事为名,将被害人李某带到其所住的某小区单元房室内。当李某准备离开时,马某上前抱住李某,不顾李某的反抗,将李某从客厅拖到房间内的床铺上,强行抚摸、亲吻李某的胸部及颈部,并实施了强行猥亵。李某报警,经检察院公诉后,武鸣区法院院受理了该案件。在审理过程中,被告人马某的家属赔偿了李某的经济损失,并取得了李某的谅解。
经武鸣区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后认定:被告人马某以满足性欲为目的,以胁迫方法强制猥亵妇女,其行为确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成立。被告人马某当庭自愿认罪,认罪态度较好,依法可从轻处罚;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,亦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。
被告人马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是初犯、偶犯,认罪态度好,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,取得被害人的谅解,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,法院予以采纳。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,因无充分证据证实被告人是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,其行为不符合认定自首的有关法律规定,故对该辩护意见,法院不予采纳。根据被告人马某的犯罪事实、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,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马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,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。